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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3870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松雄与王宏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松雄,王宏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870号原告陈松雄,经商,经发大道219号。委托代理人吴光东,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从荣,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宏尔,经商,市赤岸镇赤四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松雄与被告王宏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松雄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飞雄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丁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