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3870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松雄与王宏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松雄,王宏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870号原告陈松雄,经商,经发大道219号。委托代理人吴光东,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从荣,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宏尔,经商,市赤岸镇赤四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松雄与被告王宏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松雄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飞雄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丁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