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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永商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永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社与王××、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社,王××,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商初字第123号原告:永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社。嘉县××幢。负责人: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被告:王××。被告:蒋××。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社与被告王××、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社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于2009年6月15日已经归还借款,纠纷消除为由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永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社负担。审判员  瞿广宇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晓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