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永商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永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社与王××、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社,王××,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商初字第123号原告:永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社。嘉县××幢。负责人: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被告:王××。被告:蒋××。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社与被告王××、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社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于2009年6月15日已经归还借款,纠纷消除为由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永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社负担。审判员 瞿广宇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晓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