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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3639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三星乳胶制品有限公司与张文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三星乳胶制品有限公司,张文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639号原告张家港市三星乳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新民村三星乳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国华,经理。委托代理人楼青松,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水清,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高,经商,户籍地台州市黄岩县院桥镇樟前村,现在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37053b号商位经商。委托代理人林良富,浙江近真律师事务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三星乳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文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三星乳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三星乳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季文超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丹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