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民初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宋中兵与胡乃好、胡庆兵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中兵,胡乃好,胡庆兵,胡乃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民初字第1159号原告:宋中兵。委托代理人:薛岭。被告:胡乃好。委托代理人:范建富。被告:胡庆兵。委托代理人:鲍传斌。被告:胡乃欢。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中兵与胡乃好、胡庆兵、胡乃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中兵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中兵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中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4元,减半收取407元,由原告宋中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丰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沈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