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朱永立与吕廷军、李长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立,吕廷军,李长征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80号原告:朱永立。被告:吕廷军。被告:李长征。本院受理原告朱永立诉被告吕廷军、李长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原告朱永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国鑫代理审判员 刘 婷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