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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朱永立与吕廷军、李长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立,吕廷军,李长征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80号原告:朱永立。被告:吕廷军。被告:李长征。本院受理原告朱永立诉被告吕廷军、李长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原告朱永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国鑫代理审判员  刘 婷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