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乐唐商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昌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信用社与于义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信用社,于义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乐唐商初字第36号原告昌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信用社代表人郭诚,主任。被告于义德。本院在审理原告昌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信用社与被告于义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昌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信用社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国泉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田守会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静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