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椒商初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行与金甲、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行,金甲,赵××,金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129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行,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号。诉讼代表人:金丙。委托代理人:陈×。被告:金甲。被告:赵××。被告:金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行与被告金甲、赵××、金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全部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0元,减半收取14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善华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周云飞附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