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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椒商初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行与金甲、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行,金甲,赵××,金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129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行,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号。诉讼代表人:金丙。委托代理人:陈×。被告:金甲。被告:赵××。被告:金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行与被告金甲、赵××、金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全部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0元,减半收取14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善华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周云飞附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