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开商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其根与常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其根,常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开商初字第410号原告:周其根,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解放街49号2单元206室。被告:常晓明,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解放街10号。委托代理人:常茂林,汉族,住开化县城关镇解放街10号,系常晓明之父。原告周其根诉被告常晓明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其根在审理期间与被告达成和解,被告已归还借款,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其根撤回对被告常晓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薇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华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