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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西民二终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孙银与西安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孙银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7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27号西安旅游大厦808号。法定代表人王少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宁,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银,无业。委托代理人蒋钦红,陕西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西安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因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08)碑民二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西安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6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西安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2851元减半收取为1425.5元,由西安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刚审 判 员  王 泉代理审判员  邹守鸣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姜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