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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温民终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邹双琴与金耀金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耀金,邹双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民终字第4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耀金。委托代理人:巫国铭。委托代理人:黄跃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双琴。委托代理人:姚均彪。上诉人金耀金因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08)温鹿民初字第4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耀金及其委托代理人巫国铭、被上诉人邹双琴的委托代理人姚均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邹双琴于2009年5月22日死亡,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邹新波、李月喜经本院通知后均愿意参加诉讼,且要求变更原审诉讼请求。因本案事实与诉讼请求发生重大变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08)温鹿民初字第431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320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陈 宇审 判 员  俞震南代理审判员  张美权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