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1495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与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495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被告:马××。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方××。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负担。审判员 李 建 宏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戎绒(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