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衢常商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樟龙与李方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樟龙,李方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常商初字第239号原告:王樟龙,个体工商户,住常山县天马镇张家塘**幢****室。被告:李方青,个体工商户,住常山县天马镇渡口小区*幢*单元***室。原告王樟龙诉被告李方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21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以与被告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樟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王樟龙负担。审判员  张文香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严康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