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4032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骆光田、骆光田为与被告徐红福、郑春茂、徐红英民间借贷纠与徐红福、郑春茂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光田,骆光田为与被告徐红福、郑春茂、徐红英民间借贷纠,徐红福,郑春茂,徐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032号原告骆光田,经商,稠城街道洋塘桥头1号。委托代理人楼晓平。委托代理人丁蔚。被告徐红福,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城中北路47号。被告郑春茂,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开化县华埠镇郑家村山岭171号,现在义乌市绣湖西路273号古田山饭店经商。被告徐红英,女,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开化县华埠镇郑家村山岭171号,现在义乌市绣湖西路273号古田山饭店经商。原告骆光田为与被告徐红福、郑春茂、徐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王闽芳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现查明,原告就本案曾向本院起诉被告徐红福、郑春茂、徐红英,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准许,所制发的(2009)金义商初字第359号准许原告撤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于2009年6月8日才开始向被告徐红福、郑春茂、徐红英公告送达,依照法律规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才视为送达,故(2009)金义商初字第359号民事案件尚未审结,原告本次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向本院起诉被告徐红福、郑春茂、徐红英的时间是2009年6月10日,本案的起诉不符合受理的条件,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骆光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闽芳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周 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