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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商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叶××与陈××、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陈××,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30号原告:叶××。被告:陈××。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与被告陈××、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860元,由原告叶××负担。审 判 长  陈军生人民陪审员  蔡许玉人民陪审员  包纯纯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范亚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