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商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叶××与陈××、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陈××,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30号原告:叶××。被告:陈××。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与被告陈××、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860元,由原告叶××负担。审 判 长 陈军生人民陪审员 蔡许玉人民陪审员 包纯纯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范亚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