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盛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刑初字第302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盛涛。因本案于2009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9)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涛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盛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25日晚,被告人盛涛在本市西湖区塘苗路31号701室内,称被害人沈某上卫生间之机,窃得其放在家中的索尼牌DSC-W170型数码相机1只(价值人民币1697元)、相机包1只(价值人民币171元)及人民币3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2168元。案发后,索尼牌DSC-W170型数码相机及相机包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盛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发生情况报告表、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沈某的陈述,证人林某的证言以及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盛涛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盛涛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其适用单处罚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盛涛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未追回的赃款责令被告人盛涛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张 琦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