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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仙商初字第673-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会和与张朝恩、沈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会和,张朝恩,沈淑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仙商初字第673-1号原告:李会和,男,195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仙居县安洲街道城北西路143号。被告:张朝恩,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城区临溪路81号。被告:沈淑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会和与被告张朝恩、沈淑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会和于200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朝恩、沈淑芬的银行存款3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会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朝恩、沈淑芬的银行存款30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红星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吕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