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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龙商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温州××农村合作银行××支行与曾××、陈××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温州××农村合作银行××支行,曾××,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龙商初字第513号原告:浙江温州××农村合作银行××支行。住所地:温州市××区灵昆××村。诉讼代表人:章××。被告:曾××。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温州××农村合作银行××支行与被告曾××、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6日以原告与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温州××农村合作银行××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2240元,由原告浙江温州××农村合作银行××支行负担。审判员  徐洁人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志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