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与浙江联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浙江奥马药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浙江联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浙江奥马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1225号原告: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劳动南路289号。法定代表人:郑斌,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章颖芳,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联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经济开发区食品罐头园区。法定代表人:顾士谦,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浙江奥马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北城下洋顾。法定代表人:蔡文革,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为与被告浙江联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浙江奥马药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5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04元,减半收取9552元,由原告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尚慧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赵惠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