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仙商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定生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定生
案由
姓名权纠纷,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仙商初字第658号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仙居县穿城中路21号(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告李定生,汉族,仙居县安岭乡西岭后村**号;李定标,汉族,仙居县安岭乡西岭后村29号(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李定生,李定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简述原告起诉的理由和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写明驳回起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荣伟马荣伟郦士宝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张鑫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