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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万某甲、万某乙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甲,万某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拱刑初字第23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某甲。2007年9月7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9年4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被告人万某乙。2009年4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拱检刑诉(2009)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甲、万某乙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万某甲、万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4月8日中午,被告人万某甲、万某乙至杭州市拱墅区祥符镇月亮北弄6号4楼,由被告人万某甲望风,被告人万某乙以插片入室方式进入4楼37号房间,窃得被害人方某价值人民币3510元的联想牌家悦U2114A型台式电脑一套。当日下午,二被告人在杭州市城东旧货市场以人民币700元销赃,欲离开旧货市场时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方某的发生情况报告及陈述、证人孙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被盗电脑照片、劳动教养决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被告人万某甲、万某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甲、万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予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万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9日起至2009年10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万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9日起至2009年10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顾炜青二00九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肫宏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