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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民初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与刘铜道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刘铜道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民初字第1211号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诉讼代表人:朱华栋。委托代理人:姚铁藜、丁振伟。被告:刘铜道。委托代理人:俞新民、俞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刘铜道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04元,减半收取330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鄢云峰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计慧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