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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德商初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费冠勇与陆永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冠勇,陆永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195号原告费冠勇,身份证号码330521197211050217,家住德清县武康镇新街集体264号。委托代理人夏建伟,浙江宪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永佳,身份证号码33052119671212382x,家住德清县武康镇万马路103号2幢3单元205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费冠勇与被告陆永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陆永佳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陆永佳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林晓阳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潘丽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