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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瑞安市东区金属××有限公司与陈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东区金属××有限公司,陈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872号原告:瑞安市东区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乙。委托代理人:朱××。被告:陈甲。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东区金属××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东区金属××有限公司以被告主体不全为由,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东区金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1元,减半收取1651元,由原告瑞安市东区金属××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学箭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萍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