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瑞安市东区金属××有限公司与陈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东区金属××有限公司,陈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872号原告:瑞安市东区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乙。委托代理人:朱××。被告:陈甲。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东区金属××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东区金属××有限公司以被告主体不全为由,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东区金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1元,减半收取1651元,由原告瑞安市东区金属××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学箭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萍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