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嘉辖终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蔡水良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薛荣荣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蔡水良;薛荣荣;马超;宁波昌华铜制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周口市远大集团安顺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浙嘉辖终字第1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中州路**。 负责人:王向阳,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水良。 原审被告:薛荣荣。 原审被告:马超。 原审被告:宁波昌华铜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黄坛镇 法定代表人:严荐强,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市兴宁中路**** 原审被告:周口市远大集团安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迎宾大道div>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因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09)嘉秀民初字第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于2009年4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管辖争议之上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嘉雄 审判员 李 岗 审判员 苏江平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苏 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