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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柯商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余红霞与徐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红霞,徐国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620号原告:余红霞,江区杜泽镇下余村110号。被告:徐国祥,成年,居民,6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红霞与被告徐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解决诉争事宜,原告余红霞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国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红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余红霞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郑红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