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商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江支行与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江支行,汪×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84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江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号。负责人:郑甲。委托代理人:郑乙、林×。被告:汪×。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江支行与被告汪×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江支行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江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江支行负担。审 判 员 于天麟二0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袁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