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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海终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陈红央与陶善信、台州市福庆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善信,陈红央,台州市福庆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海终字第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陶善信。委托代理人:陈柚牧。委托代理人:刘雨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红央。委托代理人:童登勇。委托代理人:张凯兵。原审被告:台州市福庆海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福清。委托代理人:管敏方。上诉人陶善信因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07)甬海法台事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陶善信于2009年6月15日以“愿与各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陶善信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陶善信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270元,减半收取2635元,由上诉人陶善信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包如源代理审判员  孔繁鸿代理审判员  裘剑锋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俞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