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淳商初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章小余与徐新法、徐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小余,徐新法,徐法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淳商初字第660号原告:章小余。被告:徐新法。被告:徐法军。原告章小余诉被告徐新法、徐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文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小余及被告徐新法、徐法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起诉称:2008年10月27日,被告徐新法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3个月,到期不还则支付原告违约金6000元,并由被告徐法军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起诉请求:1、被告徐新法返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670元;2、被告徐法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徐新法借款数额、归还期限及被告徐法军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等事实。被告徐新法答辩称:其向原告借款是事实,但目前无力还款。被告徐法军答辩称:其为徐新法借款担保是事实,但目前无力还款。被告徐新法、徐法军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比照证据的法定要件,本院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为有效证据,依法予以采信。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原、被告举证责任,本院对原告诉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章小余与被告徐新法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徐新法应当依约返还全部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徐新法支付违约金5670元的诉请在双方约定范围内,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人徐法军应对徐新法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新法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章小余借款30000元。二、被告徐新法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章小余违约金5670元。三、被告徐法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徐新法负担,被告徐法军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通知预交。代理审判员 王文魁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管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