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3453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洪仕新与陈洪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仕新,陈洪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453号原告洪仕新,经商,乌市苏溪镇杨梅岗农垦场。委托代理人杨磊,律师助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胜利二区61幢1单元202室,现住义乌市北苑街道柳一村,系原告的亲戚。被告陈洪其,经商,乌市大陈镇团结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洪仕新诉被告陈洪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仕新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仕新撤���起诉。代理审判员 金银花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