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咸秦民执字第00467-00470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某、张某、张某、张某诉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办七里铺村九组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咸秦民执字第00467-00470号 申请人吴某、张某、张某、张某诉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办七里铺村九组侵权纠纷一案,经本院(2009)咸秦民初字第01136号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在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给四申请人各24500元,合计98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125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调解书所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第九村民小组在其村委会名下的存款10099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 岗 审判员 **会 审判员 刘 江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振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