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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苍龙商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新雅××集团有限公司与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雅××集团有限公司,陈××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龙商初字第257号原告:新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示范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郑××。委托代理人:余××。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新雅××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雅××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雅××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雅××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3元,减半收取371.5元,由新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全标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前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