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苍龙商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新雅××集团有限公司与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雅××集团有限公司,陈××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龙商初字第257号原告:新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示范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郑××。委托代理人:余××。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新雅××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雅××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雅××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雅××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3元,减半收取371.5元,由新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全标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前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