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3739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朱瑞义与成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瑞义,成东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739号原告:朱瑞义,农民,乌市赤岸镇山盆村。被告:成东明,农民,乌市赤岸镇上清溪村3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瑞义与被告成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芳芬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成丽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