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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3739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朱瑞义与成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瑞义,成东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739号原告:朱瑞义,农民,乌市赤岸镇山盆村。被告:成东明,农民,乌市赤岸镇上清溪村3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瑞义与被告成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芳芬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成丽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