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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椒商初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省台州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总公司与乔治电梯(深圳)有限公司、乔治电梯(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台州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1527号原告:浙江省台州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总公司,住所地:台州经济开发区纬二路158号法定代表人:吴祖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健卫,浙江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治电梯(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同乐同心路2号。法定代表人:陈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台州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总公司与被告乔治电梯(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省台州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总公司在收到本院通知书后,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胡红芳审 判 员  陈善华代理审判员  丁 民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叶 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