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铜民一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吴来发、丁翠萍、吴晓婕、吴琼与铜陵县天门镇郎坑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来发,丁翠萍,吴晓婕,吴琼,铜陵县天门镇郎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铜民一初字第246号原告吴来发,男,1958年7月13日生,汉族,住铜陵县天门镇。原告丁翠萍,女,1963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吴晓婕,女,1983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吴琼,女,1987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鲍克勤,安徽克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县天门镇郎坑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徐小牛,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来发、丁翠萍、吴晓婕、吴琼诉被告铜陵县天门镇郎坑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来发、丁翠萍、吴晓婕、吴琼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来发、丁翠萍、吴晓婕、吴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来发、丁翠萍、吴晓婕、吴琼负担。审判员 汤慧芳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圣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