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杭州迪贝斯电子有限公司与嘉善县宇声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迪贝斯电子有限公司,嘉善县宇声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783号原告:杭州迪贝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桃园春居1-4-602。法定代表人:唐柳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泳,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善县宇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台商信息产业园托普大道。法定代表人:程祥贤,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迪贝斯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县宇声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迪贝斯电子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迪贝斯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迪贝斯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10元,减半收取955元,诉讼保全费920元,合计诉讼费1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祖国宏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姚晓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