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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秀商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和××有限公司与嘉兴市××××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和××有限公司,嘉兴市××××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秀商初字第826号原告:宁波××和××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发展大厦××室。法定代表人: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俞×。被告:嘉兴市××××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区加拿大××科学工业××大道西。法定代表人:贾××。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和××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和××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嘉兴市××××塑胶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宁波××和××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熊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