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2157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翁××与方×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方×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157号原告:翁××。被告:方×。本院在审理原告翁××诉被告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翁××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杨松伟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施雪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