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与高锦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高锦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70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住所地:嘉善县魏塘镇解放东路1-8号。负责人:朱华斌,行长。委托代理人:屠洁扬,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锦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与被告高锦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3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祖国宏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姚晓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