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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季××与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1414号原告季××。被告裘××。本院在审理原告季××与被告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骆春泉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鲁 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