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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浔商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湖州南浔双桥水产合作社与许爱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南浔双桥水产合作社,许爱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730号原告:湖州南浔双桥水产合作社,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邢窑村。法定代表人:周鑫鑫,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陆银宝,该行职工。被告:许爱荣,浔区南浔镇庠上村周塔村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南浔双桥水产合作社诉被告许爱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解决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南浔双桥水产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湖州南浔双桥水产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沈琴法二○○九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     期     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