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甬刑执字第1992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时培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时培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甬刑执字第1992号罪犯时培捐。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8日作出了(2007)余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时培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09年6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时培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时培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08年度受监狱记功奖励,被评为优秀报道员、优秀学员。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时培捐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时培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0年11月2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 红审 判 员 施丽君审 判 员 陆慧慧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