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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临商初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临海市××信用合作联社与胡××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海市××信用合作联社,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临商初字第1282号原告:临海市××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海市××山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金××。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海市××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胡××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海市××信用合作联社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海市××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海市××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海市××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金炜民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郑端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