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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滨商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滨商初字第372号原告杭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区××村。法定代表人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被告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党山镇。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8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4370元,共计人民币9955元,由原告杭州××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蓝钦如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琛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