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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2116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胡幼庆与胡茂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幼庆,胡茂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2116号原告:胡幼庆,被告:胡茂云,本院受理原告胡幼庆诉被告胡茂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幼庆撤回对被告胡茂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94元,减半收取2,24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80元,合计3,82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