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2116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胡幼庆与胡茂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幼庆,胡茂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2116号原告:胡幼庆,被告:胡茂云,本院受理原告胡幼庆诉被告胡茂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幼庆撤回对被告胡茂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94元,减半收取2,24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80元,合计3,82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