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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民初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张杏珠与杭州市西湖区蒋村街道王家桥社区居民委员会、杭州市蒋村乡王家桥村经济合作社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杏珠,杭州市西湖区蒋村街道王家桥社区居民委员会,杭州市蒋村乡王家桥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1213号原告:张杏珠。委托代理人:刘伟涛。被告:杭州市西湖区蒋村街道王家桥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沈建洪。被告:杭州市蒋村乡王家桥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黄明火。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杏珠诉被告杭州市西湖区蒋村街道王家桥社区居民委员会、杭州市蒋村乡王家桥村经济合作社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杏珠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张杏珠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杏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6元减半收取628元,由原告张杏珠负担。审判员  陈清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