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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俊锋与蒋峥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锋,蒋峥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266号原告张俊锋,经商,住义乌市佛堂镇张宅三村1组。委托代理人张国华,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峥嵘,经商,市稠城街道沪江路30幢1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锋诉被告蒋峥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补交诉讼费,也未书面提出减免或缓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400.00元元,由原告张俊锋负担。审判员 俞 玮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剑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