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俊锋与蒋峥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锋,蒋峥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266号原告张俊锋,经商,住义乌市佛堂镇张宅三村1组。委托代理人张国华,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峥嵘,经商,市稠城街道沪江路30幢1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锋诉被告蒋峥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补交诉讼费,也未书面提出减免或缓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400.00元元,由原告张俊锋负担。审判员 俞 玮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剑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