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民三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华、朱国助与陕西磊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朱国助,陕西磊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三初字第231号原告王华,无业。委托代理人张小艳、杨粉米,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国助,(年址不详)。被告陕西磊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建东街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朱国助与被告陕西磊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撤回起诉。诉讼费3870元,由原告王华承担。审判长 朱绍清审判员 吴养奇审判员 张晓洁二00九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申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