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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碑民三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华、朱国助与陕西磊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朱国助,陕西磊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三初字第231号原告王华,无业。委托代理人张小艳、杨粉米,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国助,(年址不详)。被告陕西磊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建东街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朱国助与被告陕西磊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撤回起诉。诉讼费3870元,由原告王华承担。审判长  朱绍清审判员  吴养奇审判员  张晓洁二00九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申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