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1615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余×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1615号原告:余×。委托代理人:沈××。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9元,本院依法收取495元,由原告余×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崔志宁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熊科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