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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1365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赵锡明与方旭龙、黄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锡明,方旭龙,黄志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365号原告赵锡明,经商,乌市稠城街道兴中村黄庭树下。委托代理人叶向明,。被告方旭龙,后宅街道倪村村;被告黄志英,市后宅街道倪村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锡明与被告方旭龙、黄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锡明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锡明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锡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6元,由本案原告赵锡明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建英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晓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