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09-06-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章××与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241号原告:章××。被告:袁××。本院在审理原告章××诉被告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扣押被告袁××与其妻子田红梅共有的位于本市崇福镇锦绣家园16幢3单元201室的住房一套。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擅自另行处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弘远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舒帆 搜索“”